深入了解拖欠原因 顺利解决债权债务关系

点击量:     发表时间:2017-09-09 09:09:10

1998年5月,德国某家用设备公司和上海某家大型建材中心签订了一份金额为19万人民币的购销合同。在德国商业设备公司按合同履行了全部的义务后,上海大型建材中心却在支付了30%的定金之后,停止继续支付余下货款。德国家用设备公司准备采取什么行动?能否如期收到余下货款?…… —— 逾期应收帐款管理案例债权方(也称委托方或甲方):德国的某家商用设备公司

债务方(也称乙方):上海某家大型建材中心

一、案件起因 甲乙双方于1998年5月签定一份机械门的购销合同,乙方向甲方购买10个机械门,合同总价为RMB190,000.00元。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各自的权利、义务以及违反约定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甲方按合同履行了全部的义务(包括运送机械门和安装机械门),而乙方在向甲方支付了30%的定金(RMB57,000.00元)后,便停止向甲方支付剩余的RMB133,000.00元。甲方虽多次与乙方交涉(通过电话、传真件以及当面商谈),要求乙方支付剩余价款,但均没有结果。甲方在催促多次无效果的情况下,于2002年7月委托我公司—华夏国际企业信用咨询有限公司为其管理该笔逾期应收帐款。

二、案情分析 我司自接手此案后,即开始对此案展开初步调查。根据委托方提供的资料以及通过侧面渠道了解到的情况,我司对案件进行初期的分析:

1、虽然甲方在乙方欠款后一段时间内,一直向乙方催收欠款,但均是以电话、传真件的形式(传真件上不存在甲方的公章或任何负责人的签字),不具备任何的法律效力;我国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为2年(一般规定),此案由于甲方未通过正式有效的书面方式进行催讨,无法促成诉讼时效的中断,故已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从法律角度而言,甲方已丧失胜诉权(在这种情况下,即使甲方就乙方欠款一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将以裁定的方式“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由于超过诉讼时效,乙方可以不再向甲方归还欠款;

2、通过侧面的了解,债务方—乙方是当地工商局核准登记注册的法人,目前仍在企业法人的经营有效期限,且企业一直处于合法经营状态,但乙方由于经营管理不善,近年来效益一般;

综合上述两点,我司为此案初步定性:

1、乙方具有法律主体资格,能独立承担一切民事法律责任,且欠款的数额较小,乙方完全有能力偿还,不还钱的根本原因极有可能是赖帐,主观上不愿归还欠款(这类债务人比较难沟通); 2、甲方虽有权利向乙方追收欠款,但在法律上已无胜诉权。故我司在处理此案的第一步初步定为——尽一切努力,争取做到诉讼时效的重新计算,使委托方能再次在法律上享有胜诉权。

三、案件全面调查和分析 在初步分析后,我司即开始对案件展开实体调查。为了更全面、详细地了解此案债权债务的发生以及乙方至今尚未归还欠款的原因,我司通过电话联系结合实地调查的方式与乙方进行了实质性的接触。

对于我司的介入,乙方开始时非常不合作,涉及此案的乙方相关人员对于我司的联系采取了回避的态度,均推说自己无法对该事负责,又不提供负责人的联系方式。凭借多年催收帐款的经验,我司对各种情况有一定的应付策略,故乙方的回避态度并未使我司感到困难。在与乙方接触之前,我司人员已前往债务方实地了解到:虽然乙方公司的建筑面积比较大,但由于公司的管理十分松散,直接找到乙方负责人并不困难。

在电话联系没有结果的情况下,我司人员直接前往债务方,找到乙方的负责人,将我司的身份与来意表明后,从该负责人的口中,我司了解到案件的一些情况,结合委托方的资料,我司总结出该案件的症结为:

1、甲方丢失了机械门的收货单及验收单,由于甲方无法提供上述单据,根据乙方的财务程序,乙方无法放款;

2、由于当年的经办人员均已不在乙方工作,缺少经办人员的签字,无法将收货单与验收单补齐(乙方无人愿意在单据上签字,害怕承担责任);

3、乙方认为只有甲方在补齐所有单据的情况下乙方才能归还欠款。

我司认为:乙方一方面要求甲方补齐所有的单据,另一方面又没有人愿意在单据上签字,这种情况下补齐单据只能是句空话。 我司从委托方处了解到委托方机械门的式样与用途,进行实地调查,在乙方商场内发现了2台机械门,且仍在使用中。根据这种情况我司向乙方负责人提出:机械门是客观存在乙方(且仍在使用中),证明甲方确实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即使乙方当年的经办人不在,乙方的负责人根据客观存在的机械门,有权而且有责任在收货单和验收单上签字。 四、案件调解 随后经过多次的谈判,乙方负责人提出让委托方当年的经办人员在我司的陪同下,三方共同商讨如何将手续补齐。得到委托方首肯后,我方与乙方展开了艰难但卓有成效的谈判,最终乙方同意由该公司工程部在机械门的收货单和验收单上签字,并承诺付款。

至此,我司获得第一步的胜利(即乙方提出不愿付款的原因得到解决)。随后而来的是艰难的催款过程,我司在开始接案对案件分析后即认为:乙方至今未将款项还清的原因在于其主观上不愿意清偿欠款(赖帐),并不在于其所说的单据欠缺。因此在单据补齐后,我司开始进行电话催款,乙方开始以各种理由回避我司,我司早已考虑到这种情况的发生,故对此已作了相应的准备:在第一时间已获得乙方财务经理和负责人的其它(手机)联系方式。为了在最短时间内能将欠款追回,我司定期与乙方两位负责人电话联系。

五、结案 在我司的严格监督与催讨下,乙方于2002年10月底一次性支付了全部欠款。

我司在完成此案后,用书面结案的方式将“商帐追收报告书”交给甲方。本案历时3个月,期间我司专业商帐追收人员经历了艰难、细致的调查取证工作,发挥了优秀的商业谈判技巧,最终圆满解决了这起帐龄逾期多年的债务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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