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人已去其债谁偿

点击量:     发表时间:2017-09-19 17:37:46
  话说2003年秋天,水产批发商小沈想进一批大闸蟹倒手挣笔钱,但是资金吃紧,于是想到了朋友刘微:刘微这两年在南方捣腾服装着实挣了点儿钱,最近又正好在北京,何不借点儿?于是赶忙找到刘微,提出自己想借五万块钱,就借三个月,并许诺按银行一年定期利率给利息。刘微听罢心有所动,但转念一想,钱一出手就是风险,万一小沈还不上呢?不过……有了,我让小沈找个担保,这样我风险就小多啦。  听了刘微的想法,小沈二话没说,找来自己高中时的同学小李。小李是个热心肠,当场表示担保没问题。于是小沈写了借据,小李也在借据上写上:“我自愿给小沈借款担保,直到小沈所借的钱本利全部还清为止。”然后签名。这时是2003年9月28日。

  然而做生意风险总是难预测,小沈进的大闸蟹由于运输耽误,大半都死了,损失惨重。刘微在南方听说这事很是着急,可是事情缠身又回不来,只好用电话催促小沈和小李还钱,但电话打了多少次,小沈也还不上钱,小李也总是支吾推托。事情就这样拖了下来。

  2004年下半年,刘微生了场大病,于是回到北京养病。经过一年多的治疗康复,刘微逐渐恢复了健康。2005年12月20日,刘微在收拾东西的过程中忽然发现了小沈和小李写的借据和保证书,这才想起来还有这么一档子事呢!于是赶忙联系这两人,一问不禁吓了一跳:小沈在前不久遇车祸去世了!真是天有不测风云。自己的钱怎么办呢?好在还有小李。找到小李后,刘微说明来意。小李听说小沈去世也很吃惊,但听说让他替小沈还钱,却不同意。理由是借钱这事已经都过去两年了,现在已经是2005年底了,这么长的时间你刘微不找小沈要钱,现在小沈不在了,你却来找我要钱,不公平。我没义务替他还这笔钱。再说借钱的人都去世了,账也该销啦。

  两人说不到一块儿,刘微一怒之下起诉了小李。那么,时隔两年多,小沈已经去世了,小李还有没有义务替小沈还钱呢?刘微还能不能要求小李承担保证责任呢?法院能够支持刘微要小李还钱的主张吗?

  本案当中,小李依然要替小沈还五万块钱和利息。刘微可以要求小李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小李不履行担保债务,刘微有权对他提起诉讼。首先,我们要弄清楚小李担保的性质和保证期间是多长。小李的担保内容只有“我自愿给小沈借款担保,直到小沈所借的钱本利全部还清为止”这一句话。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显然应认定小李为小沈借款做的是连带责任保证。

  那么保证期间是多长呢?小李所写的担保字据中似乎没有提,那么是不是意味着没有约定保证期间呢?答案是否定的。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对担保法所做的解释中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因此,本案中小李与刘微对于保证期间的约定(“自愿给小沈借款担保,直到小沈所借的钱本利全部还清为止”)属于“约定不明”。根据法律规定,小李所提供保证的保证期间应当从小沈还款期届满之日(即2003年12月29日)起开始计算,至2005年12月28日终止。也就是说,从2003年12月29日起两年内,小李都应承担小沈借款的保证责任。

  那么,2005底,小沈遇车祸身亡。是不是意味着小李就不用再承担保证责任了呢?答案也是否定的。对于小沈来说,如果他的继承人继承了他的财产,则他的继承人有义务在所继承遗产范围内偿还借款,如果他没有继承人或没有可继承的财产,则小沈的债务归于消灭,也就是说,他的债权人不能再向他主张债权;而对于小李来说,他承担的是担保责任,担保责任不因债务人的死亡而当然免除,在保证期间内,也就是2005年12月28日之前,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他承担担保责任。因此,如果小沈的继承人继承了小沈的遗产,刘微可向小沈的继承人和担保人小李主张债权,要求还款;如果小沈没有继承人或没有可继承的财产,刘微则可以单独起诉小李,要求他承担担保责任,主张债权要求还钱。
上:染布师傅讨债     下:如何轻易破解“老赖”难题